於 9年前 更新
【高雄180個景點分類規則】
景點種類:
古蹟、歷史、宗教、眷村、夜市
藝文、景觀、遊憩、生態、公共
古蹟:
1.有明顯之歷史性建築。
2.僅有建築體、無附加功能
歷史:
1.有明顯之歷史性建築。
2.館內須有歷史文物的展覽。
宗教:
1.有明顯之宗教建築。
2.須正常營運。
眷村:
1.有明顯之眷村建築群 (不可為單體建築)
2.符合高雄眷村文化館之眷村名單。
夜市:
1.有明顯之攤位聚集現象
2.晚間6:00後必須有營業 (整日開放亦可)
藝文:
1.建築體內或外須有設計美感
2.定期提供藝文展演 (如 三餘書局)
3.介紹特定文化之場所 (如 打狗文史再興會社)
4.與現今人文特色相關之場所 (如 三鳳中街)
景觀:
1.為近代明顯之特色建築體
遊憩:
1.有較大的占地
2.可供休閒與玩樂 (如 城市光廊)
生態:
1.與綠地公園相似、但須有明顯保育生態之功能
公共:
1.與市民生活相關之公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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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難以區分者為:
歷史vs古蹟
僅建築體 - 古蹟
建築體+宣導歷史資訊之功能 - 歷史
景觀vs遊憩vs生態
僅建築體 - 景觀
占地大+可以玩樂 - 遊憩
有生態保育之功能 - 生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