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看實價登錄─簡單的事却複雜化 “不動產實價登錄”中之申報義務人,為何獨漏出賣人呢?因為炒房者低價買進之後,若如實申報,要如何脫手呢?當然要拉高申報呀!因為出賣人與買受人的立場和利益是相左的。若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將出賣人納入,常常會壞了炒房者〈權利人〉的好事。恰巧法條就將出賣人排除在“實價登錄”之外! 「不動產實價登錄」中為何要有三十日的寬限期呢?是法律貼心地替炒房者留下轉賣脫手的黑箱炒房期嗎?一些炒房者常在付了頭期款之後,就以各種理由取得大門鑰匙〈例如:借屋裝修、看黃道吉日須提前搬入新家具…〉,在交屋前就提前一個月開賣炒房。加上法律有三十日寬限期,就合計約有兩個月。若逾三十日寬限期未申報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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