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看實價登錄─簡單的事却複雜化
“不動產實價登錄”中之申報義務人,為何獨漏出賣人呢?因為炒房者低價買進之後,若如實申報,要如何脫手呢?當然要拉高申報呀!因為出賣人與買受人的立場和利益是相左的。若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將出賣人納入,常常會壞了炒房者〈權利人〉的好事。恰巧法條就將出賣人排除在“實價登錄”之外!
「不動產實價登錄」中為何要有三十日的寬限期呢?
是法律貼心地替炒房者留下轉賣脫手的黑箱炒房期嗎?一些炒房者常在付了頭期款之後,就以各種理由取得大門鑰匙〈例如:借屋裝修、看黃道吉日須提前搬入新家具…〉,在交屋前就提前一個月開賣炒房。加上法律有三十日寬限期,就合計約有兩個月。若逾三十日寬限期未申報登錄,主管機關雖會立即裁罰不動產經紀業或地政士,並寄出逾期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,但是法律規定應於接獲後15日內申報登錄;屆期未申報登錄,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申報登錄,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…
簡而言之,只要你願意繳罰金,就可以延遲登錄、隱藏實價。正因為如此,才會發生以下的怪事:2014年6月9日經濟日報刊載「“罰款低 豪宅實價揭露率僅42%”…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,此金額是按筆計算,而非成交價格,對於高資產族群而言,並沒有太大影響。」
擒賊先擒王。豪宅不斷創新高價,會產生比價效應,帶動預期心理。使整體房價量縮上漲或量縮價却不跌。
房價就記錄在買賣契約上〈私契〉;明明有原始文件,拿出證據就可說明一切。依筆者之淺見:辦理設定抵押權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,必須繳交買賣契約書影印本,由地政事務所人員依影印本登錄。《影印本要經權利人〈買方〉、出賣人〈賣方〉和立約地政士簽章〈地政士是實價見證人〉,證明文件為實。》
若權利人〈買方〉不配合簽章,就無法設定抵押權,取得貸款〈也可杜絕偽造買買契約向銀行貸款的弊端〉。若賣方不配合,就無法辦理過戶登記,取得尾款。
如此一來,就不會再有拖延登錄的事了。若以原始買賣契約影本登錄,又何來地政士錯報資料罰則太重之種種爭議呢?
立法的原則應該是保護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。為何捨本逐末、捨進求遠呢?為何立了法又留下空窗期呢?為何立了法又留下漏洞呢?為何立了法却留下爭端呢?為何法律又獨厚少數人的利益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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