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仲業應正名─告訴消費者從事的是仲介或投資
一些房仲業者本身就從事房地產投資〈炒房〉,這對消費者十分不公平。
假如你委託房屋仲介公司進行交易,不肖房仲在你之先搶買低價,或在你之先搶賣高價。你作何感想!當你自認委託仲介買賣,殊不知隱藏在暗處的第三隻眼,也正悄悄地等待機會,盤算著何時以第三人的名義假冒買方或假冒賣方佔盡你的便宜,進行投機呢!
現形交易制度允許雙向代理,並不要求仲介業者忠於消費者的委託。當買、賣雙方的底牌同時被看光光。請問仲介會站在買方最大利益?還是賣方最大利益?還是仲介本身的利益呢?答案不言而喻!若有低價的好標的,不肖仲介就找個同夥人來買。顧客以為是委託賣屋,不肖仲介卻起虎狼之心,暗中覬覦你的財產。服務費和價差一起賺!一箭雙鵰,豈不快哉!
仲介公司應正名。有義務主動讓消費者知道:仲介公司的業務是在從事“仲介”或從事“投資”。因為,同時具備這兩種角色是有利益衝突的。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!
這是一個大大有利於房仲業者炒房,並且不必對消費者全然負責的交易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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