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利於炒房的交易制度─雙向代理〈包括雙向委託〉

  雙向代理〈包括雙向委託〉的交易制度形成了對仲介業者有利的規則優勢。業者可同時接受買、賣雙方委託,看清買賣雙方底牌。不肖仲介再以第三人名義冒充買受人或出賣人,誘使出賣人、買受人以低價或高價簽訂買賣契約。以接受委託為掩護,行投機炒作之實,低買高賣操作房價,掌握市場定價權。如此不公平的交易制度實為形成高房價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  20100620日蘋果日報刊載「大台北房價貴,投資客炒作是主因。不少房仲與投資客合作,協助投資客買屋賣屋,不僅賺取佣金,也墊高各地房價,成為「房價飆漲」幕後推手。針對該問題,行政院副院長陳冲上周指出,為健全房市應將台灣房仲制度改為「單邊代理」,要雙向代理也應該明定規則,避免仲介從中炒作。

陳冲認為,除以經濟手段健全房市外,也要透過政治手段抑制不合理房價,應提高短期交易持有成本、公開房地產交易資訊,並禁止台灣「雙向代理」的仲介習慣
所謂雙向代理,是指房仲業者同時服務特定物件的買、賣雙方,並向雙方收取服務費用。房仲接受買方或賣方委託,須竭盡所能協助房屋交易若同時接受雙方委託,因掌握雙方底牌,容易失去交易公平性,甚至出現弊端。常見的投資客操作方式,就是長期透過經紀人買屋賣屋,不僅加快房屋銷售速度,也墊高房價。」

  民國100年12月13日,立法院增訂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「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,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,…」許多仲介公司除了仲介業務,也同時進行投資或投機。雖然增訂了二十四條之二,仲介業者仍可看盡買、賣客戶的底牌,進行各種操作。引用張欣民與范世華所著的「房仲勝經」一書P.57,「儘管長久以來台灣房仲經紀的生態都是雙邊代理,這是在買屋賣屋民眾還不是懂得自身權益情況下,業者還能夠含混過關,反觀在美國是不許雙邊代理的,…」

  當初,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立法就是由業者主動來推動的。由業者主導推動的遊戲規則,豈會對業者不利呢!〈業者主導推動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,請看張欣民與范世華所著的「房仲勝經」一書P.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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