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不動產交易市場正悄悄走向壟斷。它不以聯合壟斷的方式呈現,而隱藏在法條之中,利用立法來達成壟斷的事實。以不合理的法律來規定了利益要流向何方。
仲介依授權有不同的種類:一、居間: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。〈仲介公司不會提供居間契約〉二、委任: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,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,以達成委任之目的。三、代理:代表處理。〈權限最大;仲介公司常在所提供的委任契約中,暗藏代理條款〉〈請參閱連世昌律師所著房地買.賣.仲介三贏法律策略,居間P.51-52,委任P.53〉
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:「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,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,並處公司負責人、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假如你自己賣屋;何阿姨介紹一位買方,正好又成交了。你非常感激,包了一萬元紅包表達感謝之意。若被人檢舉,何阿姨將被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僅僅報告訂約之機會,比酒駕的處罰還重,而台灣酒駕的罰則已經是全世界最重的了!某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竟然提供檢舉非法獎金。政府是否要依法行政呢?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重罰非營業的居間〈報告訂約之機會〉行為,打擊個人之買、賣,鉗制市場機能─那一隻看不見的手。迫使買、賣一定要經由仲介公司,形成壟斷。
立法的原則應該是保護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。為何法案獨厚少數人之利益!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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